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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