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摘选)》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 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 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 券、期货交易量的;③在自己实陌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 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 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