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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3月1日销售甲产品200件,单价3 000元/件(不含税),单位成本为2 250元/件。由于是成批销售,阳光公司给予购货方5%的商业折扣,同时提供现金折扣,折扣条件为“2/20、n/30”(增值税部分不能折扣)。客户于3月19日付款,同时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l0件产品(假定相应的销项税额可以冲减),其余货款全部用银行存款付讫。3月1日该销售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3月1日,阳光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包括( )。 A. 借:应收账款 702 000 B. 借:应收账款 666 900 C. 借:应收账款 653 562 D. 借:主营业务成本450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