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资产损失18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五年,进行专项申报可以扣除。准予追补2010年度扣除,追补后2010年实际亏损18-10=8(万元)。 该企业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34.62+1.6+6+4+20-4.15-27-20-8=7.07(万元) 或者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520-221-10-20-7.65+4-2.4—10-230.81-2.92-4.15-8=7.07(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7.07×25%+27÷(1-10%)×(25%一10%)-70×10%=-0.73(万元); 2010年多缴税款1O×25%=2.5(万元),多缴的税款2.5万元可在2011年度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0.73-2.5=-3.23(万元),所以,2011年不用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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