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 公司总经理之职
B.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 丙正在担任8公司的法律顾问
D.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答案】B
【难易程度】★★
【解析】最近一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选项A不符合要求;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选项C不符合要求;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此选项D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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