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企业以外的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不可以采取的行为是( )。
A. 代位行使甲在A合伙企业的权利
B.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要求抵销所欠A合伙企业的部分货款
D. 直接变卖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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