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C.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半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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