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产量为课税数量
B. 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程数量
C. 无法正确计算原煤使用量的自用原煤,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和白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D. 纳税人自产自用金属矿产品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E. 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出售的,按加工的固体盐数量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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