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1):销售自制啤酒取得的收入应一并计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 业务(2):租赁业务,应以收到的全部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不能做任何扣除。 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 业务(3):从事代销业务,以收取的手续费为计税依据。 应纳营业税=60000×10%×5%=300(元) 业务(4):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8000+2000)×3%×50%=300(元) 业务(5):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650000×5%=32500(元) 业务(6):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业务(7):应纳车辆购置税=(200000+1OOO+4000+8000)÷(1+17%)×10%=18205.13(元) 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共计=40000+2500+300+300+32500=7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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