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约定
B. 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
C. 无出资比例的均等份额分担
D. 无出资比例的协议分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应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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