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声明。乙于2008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8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 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
B. 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
C. 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20日
D. 20Q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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