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 )情形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A.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B.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C.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D.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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