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甲方案:
2010~2015年公司总部缴纳所得税总额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万元);
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纳税。
根据公式“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可知:
分支机构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甲方案下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共计纳税1875+210=2085(万元)
说明:由于教材243页〔例7-17〕存在错误(错误在于根据241页的公式可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了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但是例题答案中认为题中给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没有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与教材241页的公式矛盾),所以,如果按照〔例7-17〕的思路回答,估计也不会扣分。即回答为:分支机构在2010~2014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00×15%=60(万元);甲方案下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共计纳税1875+60=1935(万元)。
乙方案: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1900万元。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纳税总额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万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并合并纳税,所以两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公司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0-1000)×25%=0(万元)。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各自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万元)
2011~2015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丙方案下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1625+210=1835(万元)
所以三个方案中,丙方案缴纳的所得税最少,为最佳设置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