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B.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C.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土地使用期限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D.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设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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