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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解析

某国有机电设备制造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50.4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8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63万元。 
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要求该企业纠正后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比计税工资总额超支43万元;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62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税收滞纳金0.2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9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0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列入2006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0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内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按分国不分项抵扣法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外所得税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06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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