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B.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考点】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答案】ABCD
【难易程度】★★
【解析】(1)选项A: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能否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2)选项B: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3)选项C:普通合伙人的出质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事先“另有约定”;(4)选项D: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约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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