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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