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可以据实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8000+(585+46.8)÷(1+17%)+850+100]×5‰=47.45(万元)<80×60%=48(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7.45=32.55(万元);新产品的开发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残疾职工的工资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万元;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罚款5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190.85+32.55-60+20-35+5+4+7.1+5-500-(800-150-500)×50%=59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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