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B.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C.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D. 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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