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1)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l000人;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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