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董事人数仅剩7人
B.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9000万元
C. 持股11%的股东书面请求
D. 股东人数不足公司设立时人数的1/3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董事人数仅剩7人);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9000万元,达到股本总额的34.6%);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持股11%的股东书面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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