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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财政部门于2005年3月到县水泥厂(国有企业)进行《会计法》执法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A会计为财务负责人,原是学习机械铸造的,是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同班同学,2002年,由于工作出色,厂领导调其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2003年,该同志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4年考取了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 (2)B会计原是一名下岗职工,因觉得会计职业工作机会多,于2000年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然后到该企业应聘成功,担任往来帐登记工作。自从事会计工作以来,B会计感觉会计工作太琐碎、乏味和没意思,所以工作应付差事,敷衍了事,而且连续两年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3)C会计负责编制会计报表,2004年底按照领导的意图,调整了望004年会计决算报告,使该企业完成了利润指标。为此,厂领导奖励C会计1000元资金。 (4)D会计负责出纳工作,该岗位原来由E会计担任,后因其出国定居,工作由D 会计接手,并办理了交接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发现E会计在任时短款10000元,下落不明。该企业领导认为即然D会计接手E会计的工作,并在移交清单签字,而且E会计已移居国外联系不上,所以D会计应负连带责任,需进行赔偿。(天津2006) 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
暂无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