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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9年,甲公司决定分立出乙公司单独经营。甲公司原有5 000万元,债权人主要包括丙银行、供货商丁公司和其他一些小债权人。在分立协议中,甲、乙公司约定:原甲公司债务中,对丁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出的乙公司承担,其余债务由甲公司承担,该债务分担安排经过了丁公司的认可,但未通知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 A: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B: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C: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D: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
暂无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