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乙寄存在甲处的物品丢失,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12月5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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