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甲某的行为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准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所未经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理。 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甲某的应纳税款为1 000元,而税务机关扣押了甲某价值1 500元的一批服装,显然扣押的货物价值超过了应纳税款的价值,税务机关扣押货物的价值偏高。 ③《关于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一)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三)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税务所一是未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二是未按参照同类的价格,未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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