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销售(营业)收入=7000+700+2.4÷60%=7703(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703×5‰=38.52(万元),当期发生额的60%=(80+10)×60%=54(万元)>38.52万元,所以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8.5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10-38.52=51.48(万元);捐赠扣除限额=482.04×12%=57.84(万元)<实际发生额60万元,所以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60-57.84=2.16(万元)。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性捐赠合计调整金额=51.48+2.16=53.6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