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 )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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