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A、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B、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C、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D、未按照規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考查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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