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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解析

某国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表中填报的产品销售收入700万元,减降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总额为1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15万元。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否则税务机关将对其进行查账稽核。该企业便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经查账核实以下几项支出:
(1)企业职工总数70人,全年工资总额65万元,已列支,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人均550元;
(2)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共11.4万元,已列支;
(3)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2万元,已列支;
(4)企业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已列支。请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该企业超过准予列支标准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分项进行调整,然后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设企业所得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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