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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1 月发生如下业务:
(1)2 日,将外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一批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同期不含税销售价格
为20000 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3400 元
(2)4 日,将自产的货物一批用于公司集体福利,同期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0 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 元
(3)7 日,从外地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5000 元,为购入该
材料支付运输费500 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17%+500*7%=885 元。
(4)10 日,购入一批用于生产免增值税产品用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0
元,增值税680 元。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3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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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