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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5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其不含增值税额的售价总额为50 000元。因属批量销售,甲公司同意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按含增值税额的售价计算)为:2/10,1/20,n/30。假定甲公司6月1日收到该笔销售的价款(含增值税额),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元。 A. 52 123.50 B. 51 597 C. 58 500 D. 52 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