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先生属于公司的关联方。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规定比例为2:1。 同时,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本例借款总额及约定的利率均超过标准,故一人有限公司向王先生借款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500×2×6%×9÷12=45(万元) (2)公司向王某借款,王某收取利息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取的利息为计税基数)。 应纳营业税=1800×10%×9÷12×5%=6.75(万元) 应纳城建税=6.75×7%=0.4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6.75×3%=0.2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10%×9÷12×20%=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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