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禁止的行为除了ABCD项外还包括:①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或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或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②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③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代理买卖法律规定不得买卖的证券;④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⑤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⑥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⑦泄露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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