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乙公司
B. 丙公司
C. 丁公司
D. 戊公司
乙公司发生重大亏损,不影响甲公司对其实施控制,应纳入合并范围;
丙公司已被接管,实质上不再受甲公司控制,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对于丁公司,甲公司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丁公司,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对于戊公司,甲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应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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