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构成了偷税,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所执法行为的不妥之处在于: 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所未经批准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做法不妥。 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做法不妥。 ③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所核定甲某的应纳税款为1000元,而扣押了甲某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货物的价值超过了应纳税款的价值,该做法不妥。 ④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做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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