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企业应在领取工商执照之日起15日内建账,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收、代扣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2)该企业应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到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3)该企业到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要办理税种认定手续。 (4)该企业在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 (5)该企业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会制度或财会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计算机软件使用前,应将使用说明书报税务机关备案。 (6)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开业前,到主管国税局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为其咨询服务到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发票。领购发票时要提出购票申请,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注:将二三章企业开业前的事项综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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