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要求原单位重新开具,原单位不得拒绝
B. 由经办人出具遗失证明,并自制一份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C.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D. 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凭证遗失”字样,并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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