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
(1)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异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2)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3)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4)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5)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6)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