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持股比例为30%时应按权益法核算,而长城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是会计差错,故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应按差错更正的思路来进行处理: 补确认20×6年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 补确认20×7年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 对分配现金股利的事项进行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20 补确认20×8年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 对分配现金股利的事项进行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6.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6.25{[60+30+45-(20+1 5)]/(1-20%))×(33%-2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3.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3.7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5625 贷:盈余公积12.5625 故对长城公司2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年初数的影响额=83.75-12.5625=71.1875(万元)。 【说明】按照原税法规定,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方的税率大干被投资方,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应该按照税率差补交企业所得税,所以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按照税率差确认递延所得税。但是,在新税法下,不再有按照税率差补税的规定,因此本题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就是100×(1-15%)=8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