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B.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证监会作出决议。
C.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D.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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