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 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结算起点为1 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