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
B.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投资主办人员可以管理其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C.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
D.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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