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B.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可以税前扣除
C.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有两个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D.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本题考核关联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上述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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