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中国证监会将建议任职机构暂停相应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免除其职务()。
A 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B 拒绝配合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C 向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D 擅离职守
当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1、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2次以上的,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2、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次以上。
3、擅离职守。
4、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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