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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