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②汇总应纳税所得额=203000+40000=243000(元),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243000×35%-6750)×8/12=52200(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243000×35%-14750)×4/12=23433.33(元),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52200+23433.33=75633.33(元)。③副食品加工店应纳税额=75633.33×203000/243000=63183.4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3183.40-61633.34=155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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