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9)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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