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3年5月发生的销项税额=3000×11%+50÷(1+11%)×11%=330+4.95=334.95(万元),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万元,应缴纳的增值税=334.95-150=184.9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为184.95÷[3000+50÷(1+11%)]=6.07%,超过了3%的标准。该管道运输公司实际负担的增值税=[3000+50÷(1+11%)]×3%=91.35(万元),可申请办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184.95-91.35=9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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