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甲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与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a.2011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100 贷:库存商品——×100 注:将库存商品转入被套期项目就是将按成本计量的存货转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以便将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对冲。 b.2011年6月30日出售存货,期货合约买入平仓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2.5 贷:套期损益2.5(卖出110一买人107.5) 注:本分录反映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套期损益”科目在贷方表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套期工具”科目的借方余额可以理解为其他应收款。 借:套期损益2.5(原公允价值110一现公允价值107.5)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2.5 注:本分录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借:银行存款107.5 贷:主营业务收入107.5 借:主营业务成本97.5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97.5 借:银行存款2.5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2.5 注:甲公司结算期货交易收益2.5万元。 由此可见,由于甲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因此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额10万元(110—100)产生不利影响。 ②甲公司预期该套期高度有效。假定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将库存商品×出售,公 允价值(出售价格)为107.5万元(比原公允价值110万元减少了2.5万元,即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万元);同时甲公司将期货合约买入平仓,假设买入平仓期货价格为107.75万元,对比开新仓期货价格110万元,获得收益2.25万元(即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升了2.25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a.2011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100 贷:库存商品——×100b.2011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2.25 贷:套期损益2.25(卖出110一买人107.75) 借:套期损益2.5(原公允价值110一现公允价值107.5)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2.5 借:银行存款107.5 贷:主营业务收入107.5 借:主营业务成本97.5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97.5 借:银行存款2.25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2.25 借:投资收益0.25 贷:套期损益0.25(2.5—2.25) 注:在套期工具结算时,应将套期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目的是将未实现收益转为已实现收益。 从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看出:第一种情况不存在“无效套期损益”,属于完全有效套期;第二种情况存在“无效套期损益”0.25万元,从而对甲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差0.25万元(2.5—2.25)。此时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2.25万元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2.5万元的比率为90%(2.25/2.5×100%),这一比率在80%~125%之间,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应注意的是:在套期保值列报时,“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根据其性质,应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贷方余额应列示在“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应列示在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中。 (四)现金流量套期会计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之所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是因为在处置被套期项目时,才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以实现对冲。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