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33-(5029.57×3‰+3)=10.24(万元)。 改制过程中评估增值部分发生的折旧费用和结转的销售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45=76(万元);合计应调增l0.24+76=86.24(万元)。 【说明】本题目是教材未涉及或已经改变的知识点;改制过程中评估增值部分发生的折旧可扣除、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按现行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5‰=5000×5‰=2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28.33×60%=l7(万元);按l 7万元扣除, 纳税调增28.33-l7=11.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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